好消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

利好!金融监管总局,最新发布一份有关服务养老行业的理财公司发展的重要文件来了! 10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金融养老金管理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理财公司在符合职能定位、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债券、股票、非标债权资产、衍生品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资产。金融养老产品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对金融养老产品实行一定的利率折扣。鼓励理财公司试点发行期限10年以上或最低持有期限5年以上的长期理财养老产品。支持金融养老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在专户管理、运营保障、交易执行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养老产业发展。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养老金理财产品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试点期限三年。养老金理财产品试点范围不断扩大。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 2.支持合规条件下以债券、股票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金资产。在投资方式上,理财支持企业在符合职能定位、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债券、股票、非标债权资产、衍生品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资产。 3.对养老金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实行一定的费率折扣。支持养老金理财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对理财产品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在商业维护的基础上实行一定的费率折扣。 4.鼓励理财公司发行期限10年以上、或最低持有期限5年以上的长期金融养老金产品。对10年以上期限金融养老产品比例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给予适当的监管评级加分。补充试点理财公司依法在养老金融产品申购、赎回、分红分配等方面实行灵活设计,更好匹配投资者个性化养老需求。 5、研究建立金融养老金产品转让、承诺等服务机制,适当提高产品流动性。依托现有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金融养老产品转让、承诺等服务机制,满足投资者重大疾病等情况下的流动性需求。完善风险防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平稳有序运行。 6.支持有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设立专门的养老金部门。支持合格客户金融管理委员会探索设立专门的养老金部门,持续加大在人才队伍、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提高金融养老服务水平。 7.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色经济的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投资符合养老特点的长期优质物业,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产业、银色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公司财务管理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金融养老金产品投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八、支持金融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保险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运营保全、交易执行等方面依法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养老产业发展。全文如下: 国家财政和促进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金融管理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金办发[2025]号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作出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色经济提高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号)有关事项通知现通知如下: 一、继续扩大金融养老产品试点 (一)试点地区和期限。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养老产品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试点期限三年。参与试点的财富管理公司须符合开业三年以上、审慎经营、具有较强的长期投资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审慎监管要求。养老公司养老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总额上限提高至机构上年末风险资本削减后净资本余额的5倍,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行调整。 (三)统筹金融养老产品和金融试点社会养老金管理业务。理财公司同时参与养老金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理财业务试点的,新发行的养老金理财产品可自动纳入个人养老金理财产品目录。 2.继续完善金融养老产品设计(四)丰富产品形态。鼓励理财公司试点发行期限10年以上或最低持有期限5年以上的长期理财养老产品。对10年以上金融养老金产品比例较高的试点理财公司,给予相应监管评级分。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在养老金融产品申购、赎回、分红等方面实施灵活设计依法更好地匹配投资者个人养老金需求。支持理财公司试点将金融养老产品收益与健康、养老等养老场景有机结合,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的金融养老解决方案。支持试点理财公司开发满足个人养老金参与者养老需求、具有长期特色、有一定回报率的个人理财养老金产品。 (五)完善收费模式。支持养老金融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托管机构在养老产品管理费、销售费、托管费等方面根据商业维护情况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 (六)适度提高产品流动性。依托现有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研究建立养老金产品转让、流动性承诺等服务机制投资者在重大疾病等情况下的流动性。完善风险防控,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产品转让、质押等服务机制平稳有序运行。 3.探索提供多元化的养老金融服务(七)为投资者提供金融养老服务。支持理财公司试点为每位投资者开立金融养老金管理账户,记录投资者持有养老金理财产品的份额及其变动情况,协助投资者建立准备金和退休计划。 (八)为投资者提供退休财务咨询服务。支持试点理财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提供退休理财咨询服务。相关理财公司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利益冲突防控体系。 (九)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管理托管中心理财登记要持续优化财富管理行业信息平台,做好与个人平台的对接,妥善保管养老金信息和个人理财理财养老金理财产品,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4、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十)完善长效考核机制。财富管理公司要坚持长期投资和投资价值理念,建立健全长期考核机制,将长期投资收益纳入投资人员、销售人员的考核和薪酬。他们不应仅使用当前收入、短期收入或规模排名等评价标准。支持财务管理公司企业对养老金融业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在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优惠。 (十一)完善专业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理财公司探索设立专门的养老部门,继续加大在人才队伍、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提高金融养老服务水平。五、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理财公司投资符合养老特点的长期优质物业,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国家重大项目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健康产业、养老、银色经济的支持力度。支持财务管理公司压缩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金融养老产品投资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十三)投资方式多元化。支持理财公司在符合职能定位、合法合规的基础上,以债券、股票、非标债权资产、衍生品等多种方式投资养老金资产。 (十四)促进优势传播。支持理财公司与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众邦等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在专户管理、运营保障、交易执行等方面依法开展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更好服务养老事业发展。尘土飞扬。六、切实加强风险管理 (十五)养老基金专用名。除金融养老金产品和金融养老产品外,理财公司发行的其他金融产品在产品名称或销售文件中均不使用“养老金”或其他可能引起混淆和误导的词语。 (十六)加强信息公开。试点理财公司新发行的养老金理财产品和个人理财养老金产品,产品业绩必须与基础资产业绩相关,客观反映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金融养老产品、个人金融养老产品发行人、销售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投资资产分类标准持续披露产品投资资产的类别和比例。在产品存续期间,产品说明中规定的标准。 (十七)充分警示危险因素。金融养老金产品、个人金融养老金产品发行机构、销售机构必须不良披露金融养老金、个人金融养老金产品的投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同风险条件下养老金养老金、金融养老金产品结果的可能性,引导投资者建立合理预期,不得承诺或推销保本、保收益的产品。 (18) 限制产品寄售。养老金理财产品和个人养老金管理产品销售机构在评估产品时,应综合考虑以往产品比较基准成绩、产品风险收益匹配、产品业绩展示、信息披露合规性等因素,不能仅根据产品进行准入测试。产品比较或性能水平的 enchmarksrk。 (十九)加强期限配套。金融养老产品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时,必须严格执行期限匹配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产品与基础资产的匹配度。 (二十)优化产品定价政策。对于普通理财养老金产品在封闭期内持有的债券资产,试点理财公司可以在遵循会计准则、充分披露信息、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审慎地选择适当的估值方法。 (二十一)完善风险化解机制。试点理财公司应规范金融养老产品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支持试点理财公司、资产促进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等相关方研究论证建立养老金融产品多重风险缓释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统一平台管理。金融养老产品和金融养老产品的信息披露、信息沟通和数据交换应当通过理财托管中心管理登记的金融业平台进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办公厅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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