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突破36万亿元的公募基金行业又一大改革!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绩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规则》和《操作规则》的出台,将推动公募基金业绩基准的规范化,也是强化投资管理纪律的“关键一步”。这一举措将引导行业机构构建更加稳健的投资风格,更好地发挥公募基金作为价值投资工具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也将促进行业发展。向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第一点:强调基准在识别产品中的作用。一方面,《指引》明确,基准必须充分反映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规定,不应仅仅因基金管理人变动、短期市场变化、业绩考核或排名等而发生变化。 《操作规则》从产品设计、显示性能对比基准、性能对比基准与产品匹配、指数基准对比要求等方面细化了“冲突抽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者选择性能对比基准的相关要求。其中,从产品设计的角度,要求管理者评估其适合性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确定业绩比较基准,确保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映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从基准展示的角度,《操作规则》对如何清晰、清晰、简洁地呈现业绩比较基准作出了基本规定。从基准与产品匹配的角度,我们对不同投资策略的基金匹配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提出了原则要求,建议业绩比较中比较要素的设置应与可投资资产的主要类型相匹配。此外,《操作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时,必须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指数。合理的准备计划,并持续运作。第二点:强化投资标杆约束作用。 “规则”首先要由管理者制定,完善涵盖绩效比较基准选择、披露、监控、修正、问责的全流程管理和控制机制,为绩效比较基准发挥绩效作用提供保障。二是提高标杆评选决策水平。基准选择决策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并对所选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强化内部监管,设立独立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相对基准的投资偏差,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管形成障碍。 《操作规则》进一步落实了《规则》的要求:一、管理人需要设立一个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监控资金偏差;全面评估绩效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险控制指标和阈值,利用绩效识别结果,及时发现和管理绩效比较基准的偏差。二是要求管理人在新产品开发、现有产品变更等过程中,对管理人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和合规性测试。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和账务的业绩规范。绩效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稳定性措施。第三点:充分发挥考核标杆的引导作用。 《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促进公共资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相关精神要求。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反映产品业绩和投资者损益,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管理人在衡量主动股票型基金的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基准的比较。如果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显着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基金管理人的绩效工资应当大幅降低。第四点:围绕BNC构建良性互动的生态系统标记。推动各方履行责任,构建一次披露审核等责任壁垒的行业生态圈。其次,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的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还应展示与基准的业绩对比,以方便投资者比较。三是在评价奖励方面,基金评价奖励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考核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业绩比较基准内容的披露,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及投资运作。 《操作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基金托管人、基金审核机构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同时,细化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募基金产品业绩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一是要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明确投资管理指标,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监测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强调托管人有义务审核基金管理人的风格清单,并明确基金托管人必须重点关注基金单一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二是明确基金审核机构必须建立符合绩效比较本工作定位的长期审核制度。标记。要求基金评估机构根据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股权仓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三是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性、资产配置、仓位行业分布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操作规则》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提出了相应的披露要求。同时,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说明当前基金与业绩基准的差异。第五点:推动平稳过渡,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为持续推动行业机构《规则》和《操作规则》的实施为更好引导公募资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增强投资者感受,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工作安排。一是推动平稳过渡。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间不断优化和修订现有产品的基准,使基准对基金合同和基金的实际投资不产生影响,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二是研究建立标杆数据库。基金业协会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业比较基准要素数据库。未来,基准数据库将鼓励和引导行业组织规范选取代表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第一是强化利益捆绑。基金业协会将修订发布基金公司业绩考核和管理层薪酬指引,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纳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薪酬考核体系。证监会也将与基金管理人分类考核监管制度纳入比较。证监会定期对浮动管理费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基金产品进行注册,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四是加强日常管理。中国证监会决心贯彻落实强监管、严监管的要求,强化监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研究机构、基金类型等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打击,进一步推动各方落实责任。
规模突破36万亿元的公募基金行业又一大改革!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绩指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操作规则》(以下简称《操作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表示,《规则》和《操作规则》的出台,将推动公募基金业绩基准的规范化,也是强化投资管理纪律的“关键一步”。这一举措将引导行业机构构建更加稳健的投资风格,更好地发挥公募基金作为价值投资工具的特点,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也将促进行业发展。向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第一点:强调基准在识别产品中的作用。一方面,《指引》明确,基准必须充分反映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的规定,不应仅仅因基金管理人变动、短期市场变化、业绩考核或排名等而发生变化。 《操作规则》从产品设计、显示性能对比基准、性能对比基准与产品匹配、指数基准对比要求等方面细化了“冲突抽签”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者选择性能对比基准的相关要求。其中,从产品设计的角度,要求管理者评估其适合性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确定业绩比较基准,确保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映基金产品的主要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和投资风格。从基准展示的角度,《操作规则》对如何清晰、清晰、简洁地呈现业绩比较基准作出了基本规定。从基准与产品匹配的角度,我们对不同投资策略的基金匹配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提出了原则要求,建议业绩比较中比较要素的设置应与可投资资产的主要类型相匹配。此外,《操作规则》要求基金管理人选择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要素时,必须选择具有充分代表性、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指数。合理的准备计划,并持续运作。第二点:强化投资标杆约束作用。 “规则”首先要由管理者制定,完善涵盖绩效比较基准选择、披露、监控、修正、问责的全流程管理和控制机制,为绩效比较基准发挥绩效作用提供保障。二是提高标杆评选决策水平。基准选择决策由公司管理层做出。并对所选基准的代表性和客观性承担主要责任。三是强化内部监管,设立独立部门负责监控基金相对基准的投资偏差,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监管形成障碍。 《操作规则》进一步落实了《规则》的要求:一、管理人需要设立一个独立于投资部门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定期监控资金偏差;全面评估绩效比较基准的合理性和潜在风险,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模型,设计有效的事前、事后风险控制指标和阈值,利用绩效识别结果,及时发现和管理绩效比较基准的偏差。二是要求管理人在新产品开发、现有产品变更等过程中,对管理人业绩比较基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和合规性测试。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责任和账务的业绩规范。绩效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中相关人员的稳定性措施。第三点:充分发挥考核标杆的引导作用。 《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促进公共资金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相关精神要求。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评价体系,反映产品业绩和投资者损益,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管理人在衡量主动股票型基金的业绩时,应加强与业绩基准的比较。如果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显着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相关基金管理人的绩效工资应当大幅降低。第四点:围绕BNC构建良性互动的生态系统标记。推动各方履行责任,构建一次披露审核等责任壁垒的行业生态圈。其次,在销售展示方面,考虑到基金的销售展示是投资者了解基金的直接环节,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还应展示与基准的业绩对比,以方便投资者比较。三是在评价奖励方面,基金评价奖励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考核基金投资管理的重要依据,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四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业绩比较基准内容的披露,提高基金的透明度。及投资运作。 《操作规则》进一步细化了对基金托管人、基金审核机构等金融机构的要求。同时,细化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信息披露,提高公募基金产品业绩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一是要求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比较基准明确投资管理指标,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监测基金偏离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况。强调托管人有义务审核基金管理人的风格清单,并明确基金托管人必须重点关注基金单一行业集中度等关键指标。二是明确基金审核机构必须建立符合绩效比较本工作定位的长期审核制度。标记。要求基金评估机构根据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重点关注业绩比较基准的股权仓位、主要投资方向、投资风格等因素,合理区分不同投资风格的基金。三是要求管理人披露基金实际投资与基准在收益率、波动性、资产配置、仓位行业分布等方面的比较情况。 《操作规则》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提出了相应的披露要求。同时,明确要求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中通过定性或定量的方法说明当前基金与业绩基准的差异。第五点:推动平稳过渡,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为持续推动行业机构《规则》和《操作规则》的实施为更好引导公募资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增强投资者感受,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相关工作安排。一是推动平稳过渡。证监会将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间不断优化和修订现有产品的基准,使基准对基金合同和基金的实际投资不产生影响,确保不影响市场稳定。二是研究建立标杆数据库。基金业协会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业比较基准要素数据库。未来,基准数据库将鼓励和引导行业组织规范选取代表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第一是强化利益捆绑。基金业协会将修订发布基金公司业绩考核和管理层薪酬指引,明确将基金投资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纳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薪酬考核体系。证监会也将与基金管理人分类考核监管制度纳入比较。证监会定期对浮动管理费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基金产品进行注册,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约束机制。四是加强日常管理。中国证监会决心贯彻落实强监管、严监管的要求,强化监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研究机构、基金类型等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打击,进一步推动各方落实责任。